2)第06章 地理侧写_《犯罪心理档案·第三季》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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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路:是以人民路东北方向的冶矿公司铅锌加工厂为下行始发,却是先经过四龙路,再于上述所说的同一个岔路口左转进入到人民路,然后便完全是沿着人民路,穿过冶矿汽车站的环形路口,经过交界处,同样进入水川路终点站。其中涵盖了案件一、二、四、五、七、八的犯罪现场方位,距离相对应的车站均很近。

  综合以上两条公交线路,可以涵盖所有犯罪现场方位,那么这是否就是凶手选择目标的一条途径呢?凶手可能是在坐公交车出行时,偶遇心仪的目标,随后跟踪,当日即时作案,或日后反复跟踪之后再作案。

  那再具体一些,咱们来看上述两条公交线路的几个重叠的路段和站点:水川路终点站;然后是它们都在冶矿汽车站的环形路口附近设有站点,且彼此相距不远;再就是四龙路,虽然行驶方向不同,但彼此在这条路上有长达1公里左右的重叠。如果如上面判断,凶手分别在3路和9路两条公交线路上选定目标,那么它们的重叠之处就非常有意义了。当然,综合案情,后两个重叠的地段显然更具有分析价值,因为它们也意味着凶手生活轨迹的重叠。

  来深入分析一下:首先说冶矿汽车站环形路口附近的公车站点的重叠,它意义重大就重大在它们距离供电局以及供电局家属楼均非常近。那么回顾一下案情,无论是我们支援小组还是你们的办案组,都认为凶手特别了解供电局,可能与供电局有着直接或者间接的关系。说到这儿,我想刘队和在座的同人应该都经历过当年那场大规模的指纹提取比对工作,遗憾的是,最终的结果是排除了凶手与供电局职工的直接关系,从而也放弃了供电局这么一个调查方向。但是现在,当我们明确了分别以3路或9路公交车作为媒介寻找目标的方式,当我们蓦然发现它们都在供电局附近设有一个站点,再来审视供电局那两起案件的特征时,我们不得不承认如果凶手与供电局没有直接关系,那很可能存在着间接关系,也许是供电局职工的家属,也许是住在周围与供电局能打上交道的人,总之凶手绝对脱不了与供电局的干系。

  如果上一条分析可能存在着某种意外情况,那么分析四龙路两辆公交车的重叠路段就让我们很确定凶手必属于冶矿公司或者是冶矿公司系统的职工

  杜英雄说到此处,会议室中少见地出现了一点嘈杂,看起来是有办案组警员想要反驳他的观点,但被刘队及时用眼神制止住,杜英雄便接着说:本案凶手,我们认为他属于有组织力和无组织力之间的混合型,作案特点从距离上讲,通常都是由近逐步向远发展,这不仅仅是地理方位上的距离,也是心理上的距离,初次作案他要么选择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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